一名59岁本地籍妇女因协助他人处理约3万7000元诈骗所得,并从中获得5000元报酬,被判坐牢17个月又两周。辩护律师以被告智力较低、容易轻信他人等理由请求轻判,但法庭认为被告的情况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问题,因此驳回相关诉求。
根据上星期五(6日)公开的判词,被告Yeong Poh Chin早前承认一项,与一位名为Harry的男子达成协议,利用自己名下银行户头接收犯罪所得的控状,另外三项控状则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因经济困难借出银行户头
案情显示,被告于2021年9月经前同事介绍认识Harry。当时她面对经济困难,因此答应对方以酬劳换取使用其银行户头。Harry声称相关户头将用于接收和转移其加密货币业务的资金。
其中一个户头后来遭警方冻结后,被告虽察觉情况有异,但因经济拮据,仍继续协助Harry,并陆续开设新户头供对方使用。警方发现,被告的户头中,分别有多达1万元、2万7000元及8000元的款项,与诈骗案有关。因协助处理诈骗所得,被告最终获得5000元报酬。
精神科报告指易受他人操控
在为被告辩护时,律师提交了两份,分别于2023年12月和2025年10月完成的精神科报告。
报告指出,被告智力水平低于同龄人,属于“学习较慢者”,可能难以理解洗黑钱等较抽象概念。报告也指被告虽然曾怀疑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麻烦,但未必完全了解行为的后果。
报告进一步指出,被告也表现出依赖生命中重要的男性人物,如父亲、亡夫等,替她做决定的特征,并较容易受到他人影响。精神科医生认为,她属于“极易轻信他人”的类型,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
2025年的报告则认为,被告智商偏低,较容易受到操纵和欺骗。
法官: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问题
不过,审理案件的法官Samuel Wee认为,辩方提出的情况更接近人格特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问题。
法官指出,即使接受相关情况存在,辩方也未能证明这些情况与被告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报告内容亦缺乏充分分析,未能说明有关特质如何影响她作案时的判断能力。
法官也提到,报告一方面指出被告怀疑自己的行为可能惹上麻烦,并知道自己行为的是非对错,但另一方面却认为她缺乏足够判断能力,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Harry属于被告依赖的“重要男性人物”,因此难以证明她因依赖对方而犯案。
被告也以父母及丈夫离世、家属长期依赖其经济援助,以及自己曾是诈骗受害者等情况求情,但法官认为这些都不构成减轻刑罚的因素。被告目前已针对判决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