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妇产科专科医生通过给自己发放偏低的薪水,同时从公司领取数百万元免税股息,来减少应缴税款。高等法院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国内税务局重新评估三人应缴税款的决定。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妇产科医生Dr Adrian Tan Chek Jin、Dr Caroline Khi Yu May以及Dr Jocelyn Wong Sook Miin原本在竹脚妇幼医院任职。他们在2004年离职后,共同开设私人诊所ACJ Women's Clinic,并各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三人也同诊所签订雇佣合约,每个人月薪为5000元。
在接下来的十年里,三人通过企业重组,设立了多家共同及个人持有的公司。到了2014年,每名医生都成立了自己的外科服务公司,并担任唯一董事和股东。
这些个人公司负责向病人收取住院治疗费用,而ACJ Women's Clinic则负责门诊服务收费。
由于设立新公司,他们可在初创企业税务豁免(Start-Up Tax Exemption)和部分税务豁免(Partial Tax Exemption)下申领回扣。
三人同各自的外科公司签署雇佣合约,月薪为6000元,但他们从公司取得的大部分款项,是以股息和免息贷款形式发放。
其中,Dr Adrian Tan Chek Jin在2013年到2018年期间,从一家公司领取514万元的股息,并从另一家公司领取235万元的股息,同时也获得高达300万元贷款。他当时的月薪只有5000元,远低于转到私人执业前4万5600元的月薪。
税务专家:若没有真正商业理由 这类安排可能造成问题
这类安排的问题在于利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距。在我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而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可达24%。一般上,股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发放股息的公司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
立杰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团队合伙人Koh Chon Kiat指出,如果有人利用这个差距,没有真正商业理由,目的只是为了减少税务负担,就可能造成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有两个细节对三名医生不利。第一是他们领取的薪水不符合市场水平;第二是即使公司盈利增加,他们的薪水仍维持不变,这并不合理。
此外,由于免息贷款是由医生自己担任唯一董事和股东的公司发放,他们实际上没有必须偿还的压力,也可选择将贷款注销。
这样是避税还是逃税?
德尊律师事务所税务及私人客户服务团队董事Yang Shi Yong指出,这类税务安排可能引起税务局的审查,并可能越界构成避税。
避税是通过法律形式安排事务,以减少应缴税款。这类安排表面上符合法律条文,却可能违背立法原意。
逃税则涉及蓄意隐瞒或虚报资料,例如少报收入、伪造扣税项目或隐藏资产。
专家指出,逃税是刑事罪行,避税则不是,但两者都会带来实际的法律后果。
税务局正重新评估三名医生的税款
国内税务局在审计后援引《所得税法》第33条,否定三名医生的商业安排,将原本通过公司取得的收入重新视为医生个人收入,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三名医生提出上诉,但高庭在这个月18日维持税务局的决定。
当局也发出补税通知,追回三家外科公司所获得的初创企业税务豁免及相关税务优惠。
国内税务局答复CNA的询问时说,严肃看待任何人为或刻意设计的避税安排。
“包括自雇专业人士在内的所有纳税人,都应确保自己的税务安排反映实际商业和经济情况。”
截至2026年6月,国内税务局共援引《所得税法》第33条处理了279起个案,其中7起提交所得税检讨委员会(Income Tax Board of Review)审理,4起进一步上诉至高庭,全部均裁定国内税务局胜诉。
此外,自2023估税年起,凡国内税务局成功援引第33条,纳税人还须缴付相当于补税金额50%的附加税,因此被查获后的财务代价,已远高于原先节省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