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富有妇女40多年前买下洋房与八个子女同住,但碍于自己非公民身份无法登记成为屋主,就让已成为公民的儿子当上屋主,自己则背负房贷。其他子女称母亲与屋主儿子达成口头协议要他日后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分洋房权益。没想屋主儿子在母亲死后却名正言顺独霸洋房,其他兄弟姐妹联手起诉与他争房产也徒劳无功,失败告终。
根据新加坡法庭发布的判词,本案的起诉人是七个兄弟姐妹,答辩人是位于丹那美拉一带惹兰巴里吉济士(Jalan Pari Kikis)一间洋房的注册屋主Chong Yiuw Tham,他也是起诉人的兄弟。判词并未揭露洋房的市价,但售房网站显示,周围的洋房售价约600万元起跳。
八个兄弟姐妹的母亲Chan Swee Hiong @ Tjeng Soei Siang在2005年过世。在这起争产案中,答辩人也以母亲的遗产执行人身份答辩。
母亲无法成为屋主 借儿子名义买房
根据判词,母亲和父亲于1958年就买下位于京士密路(Kingsmead Road)的一间豪宅。父亲后来把这间豪宅的权益全转给母亲。1982年,母亲面对一些经济压力就以90万元卖掉豪宅,动用其中50万5000元购买本案的这间洋房作为全家人的住房。
然而,母亲卖房和支付买家印花税后才发现自己非公民不可购买有地住宅,在豪宅已出售和不想失去印花税以及家人急需一处住所的情况下,母亲只能把洋房登记在已是本地公民的答辩人儿子名下。
答辩人儿子最终顺利登记成为洋房的唯一屋主,但买房的钱都是母亲出资借他,房贷也由母亲承担。
口头协议要答辩人儿子与兄弟姐妹平分洋房权益
根据七个起诉人,母亲当年出钱以答辩人的名义买下供全家居住的洋房时,曾口头对他表明房子是全家共用,只要母亲尚在人间,他就不得出售房产;其他兄弟姐妹可自由住进洋房;母亲死后,如果多数兄弟姐妹主张卖掉洋房,他应该出售然后和兄弟姐妹平分。最后,如有转为公民的兄弟姐妹想加名成为屋主,他得首肯。
七个起诉人坚称母亲当年和答辩人达成了这个口头协议,因为他们先后都听母亲提起过,当时母亲也对他们表示和答辩人的口头协议就是要保障洋房一直都是家庭住房,以及最终让全部儿女都受益。此外,起诉人也称母亲表示答辩人已承诺会遵守口头协议,他们不必担心。
母亲借钱给答辩人买下洋房后,七个起诉人及他们的家人都曾在洋房居住过,他们的母亲在2005年过世。
起诉人称答辩人在2023年开始突然表示房产属于他个人,他可自由处置,不受当年协议约束,因此决定提告。
诉状没有可成立的法律依据
七个起诉人最早于2025年3月发动争产诉讼,但索赔案几个月后就被助理主簿驳回。
当时,助理主簿表明诉状没有可成立的法律依据,起诉人说的信托无法证明成立,即便成立,赋予非公民房产权益也违反本地住宅房地产法令。在不当得益方面,助理主簿也指出损失利益的是他们的母亲而不是起诉人,所以起诉人不能以此作为索赔理由。
起诉人在诉状被驳回后提出上诉。高庭法官同样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助理主簿官早前驳回诉讼的决定。
高庭法官Vinodh Coomaraswamy驳回起诉人的上诉时也指出,起诉人的诉状没有可成立的法律依据。法官同时谕令七名起诉人支付1万6000元的上诉讼费。
起诉人已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