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被控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资金的四项滥权罪及21项洗黑钱罪案件,法官今天(26日)将作出判决。承审法官科林劳伦斯指出,辩方声称四项滥权控状存在重复、缺陷且模糊的说法,毫无根据。
据星洲网报道,法官今早约9点14分开庭,开始宣读判决摘要。
法官指出,每一项控状均清楚列明罪行的犯案时间地点、所违反的具体法定条文,以及被告当时的身份,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委员会主席。
他说,在此案的四项滥权控状中,纳吉被指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利用其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约7亿2200多万新元)的款项。
纳吉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贿金5被的数额,或一万令吉(约3176新币),视何者为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