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的承审法官指出,纳吉应在2013年在银行户头获得6亿8100万美元(约9亿新元)的巨额汇款后,采取恰当措施,但纳吉当时却没这么做,故意视而不见。
马来西亚吉隆坡高等法庭裁定,前首相纳吉在一马公司案的所有25项控状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抗辩。
据《中国报》报道,审理纳吉一马案的马国高庭法官柯林劳伦斯今天(30日)通过法庭官员,向媒体发布他在今早裁定纳吉表罪成立所宣读的判词摘要内容。
法官说,按照证据和证人的证词,控方在为纳吉被控的21项洗黑钱控罪举证中,证明了纳吉需出庭自辩的罪行要素,那就是纳吉知道其马国伊斯兰银行户头所获汇款,是源自非法活动收益。
法官也说,纳吉的该户头在2013年获得总值6亿8100万美元的巨额汇款,而纳吉随后归还其中的6亿2000万美元(约8亿2100万新元),纳吉理应采取恰当措施,鉴定有关资金是否源自非法活动收益,但他没这么做。
纳吉在接受反贪会录供期间,曾说明他相信Tanore金融公司在2013年把总值6亿8100万美元(约9亿新元)的款项,汇入其马国伊斯兰银行个人户头是沙特阿拉伯王室提供的“捐款”,但他之后把当中的6亿2000万美元(约8亿2100万新元),汇回该公司的银行户头,是因为他对个人户头存有巨额感到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