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前遭解雇失逾万元月入 女子状告公司获赔3万元

转正前遭解雇失逾万元月入,女子状告公司获赔3万元。(示意图:i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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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上万元的女经理结束试用期前突然遭公司以表现不好为由解雇,她过后向雇佣索偿仲裁庭投诉自己遭不公平解雇,指公司没有给予她改善表现的机会,试用转正考核程序缺乏透明度,最终获仲裁庭判胜诉,公司须赔偿她3万元的损失。

根据法网今天(28日)发布的裁决,案件中的女经理去年4月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区域内部控制审计经理(Regional Internal Control Audit Manager),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公司再同年10月16日通知她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并给予她两周通知,于当月月底终止聘用。 

转正考核程序缺乏透明度

判词显示,女经理认为自己遭无合理理由解雇,公司给的理由是表现不好,但从未给予她口头或书面警告,也没有安排试用期检讨或讨论延长试用期,就直接发给她解雇通知书。她是直到收到解雇信后才首次看到上司对她的评估。 

另外,她也申诉工作语言虽是英语,但公司开会讨论时使用的却是她不懂的韩语,使她被排除在部分的讨论之外。 

答辩时,公司代表说公司制定严谨的考核标准,试用期的职员必须在十个项目中取得至少80%的满意评估,而女经理只取得71%。

女经理在十项考核项目中共有六个项目只取得2分的评估,总分为5分,所以她并未通过考核,公司根据考核标准将她解雇。 

仲裁官表示,雇主有权设定职员通过试用期的标准,仲裁庭不会充当企业管理者去重新评估员工的表现,但雇主解雇员工时必须证明员工表现不好,没有达到要求。

在这起案件中,评估女经理的直属上司从未在她入职后清楚解释各项评估标准,也没有按照公司标准在使用期间举行定期检讨会议,更没有在评估表格中写下任何评分理由。

女经理是在收到解雇通知时才首次看到公司对她的评价,没有机会改善工作表现。仲裁官认为直属上司的评分不足以证明女经理不适合转正。

解雇后找不到工作 女经理获赔3万元

女经理也说她被解雇后到现在一直找不到工作,投递过30多份履历,也参加过约五次的面试,但都没有被录用。

仲裁官认为,如果公司没有将她解雇,她至少可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因此应获得三个月的薪金赔偿。不过,由于她的月薪已超过万元,而雇佣索偿仲裁处的赔偿上限为3万元,因此最终裁定公司必须赔偿女经理3万元,并支付300元堂费和60元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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