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越南签署开展碳信用合作实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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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款,同越南签署开展碳信用合作的实施协定。

这是我国继同巴布亚新几内亚、加纳、不丹、智利、秘鲁、泰国等国签署协定后,签署的第九份碳信用合作实施协定。

协定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以利开发和转让符合《巴黎协定》第六条款的碳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

根据协议,我国承诺,把5%的授权碳信用收益用来支持越南的气候适应措施。

代表我国签字的永续发展及环境部长傅海燕表示,这项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新、越两国在低碳经济转型方面,开启了新的合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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