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三读通过《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修正)法案》,赋予资媒局和部长更大权力,加强对资讯通信和媒体业拥有权的监管力度。其中包括赋予数码发展及新闻部长下令对占主导地位的媒体业者进行结构性分拆的权力。
有议员质疑法案下的一些监管决定会对媒体领域和相关生态产生影响,包括赋予当局的监管权力过大。对此,数码发展及新闻部高级政务部长陈杰豪在总结法案辩论时强调,政府致力于保持开放与透明,在作出重大监管决定时会向公众通报。
他说,当局在行使对媒体业者进行结构性分拆的权力时,须遵循严格的法律限制,包括部长必须经过独立评估后,确信发布限制令符合公众利益。而在进行评估时,部长必须考虑的是限制令是否是必要的,或有利于促进媒体行业的公平与竞争。
他强调,这类决定将是“最后手段”,只有在所有其他监管工具都无法起作用时才会动用,“正因为这是一项重大的干预措施,所以必须确保在情况出现时,有必要的权力可供使用。这些权力的存在也向市场释放出明确而有力的信号,即政府将在必要时果断采取行动,以维护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市场行为。”
为了应对媒体环境的迅速发展,陈杰豪指出,我国的监管框架必须保持有效且有前瞻性。
陈杰豪:“本法案已设定清晰的程序确保这些权力只在需要时并以适度方式进行。在促进公平市场环境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更大确定性与信心。”
陈杰豪也说,虽然法案的修订重点在于媒体行业的公平市场与消费者保护,但政府将继续在行业转型过程中为员工提供支持。政府正积极同全国职工总会和工会合作,提升员工技能,确保他们在人工智能推动、迅速变化的电信与媒体行业中,保持相关性与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