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拟加强媒体监管 收购媒体公司三成或以上股份需获资媒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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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当局拟加强媒体监管 收购媒体公司三成或以上股份需获资媒局批准 (06/05/2026)

政府修订《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法令》(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Act),赋予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更大权力,监管报章和广播执照持有者等媒体,以确保媒体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为业界提供更清晰的监管指引。

政府修订《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法令》(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Act),赋予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更大权力,监管报章和广播执照持有者等媒体,以确保媒体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为业界提供更清晰的监管指引。

目前,只有受监管者之间,或受监管者和附属媒体服务之间的收购、合并或整合,才需事先获得资媒局批准。

“受监管者”指的是持报章许可证的公司,或持广播执照的机构,或业务受广播执照监管的实体。

数码发展及新闻部高级政务部长陈杰豪在国会为《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修正)法案》提出二读时说,法令修订后,任何有意收购媒体公司三成或以上股权的受监管者,都必须获得资媒局的批准。

陈杰豪说,当局重视谁拥有和控制这些受监管的实体。因为这些公司塑造国人的信息环境,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和虚假信息盛行的时代。

陈杰豪说,在修订后的框架下,所有权或控制权如果发生任何变动,导致任何人可以指示受监管者的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资媒局的批准。具体来说,这适用于的情况包括,如果某人获得受监管者30%或以上的权益,得到权力控制运营能力,或者接管媒体业务。

修正案也赋予资媒局权力发布指示,以维护公平且高效的市场行为,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现有法律,资媒局只能在受监管者违反《资媒局法》或电信及媒体业竞争准则(Telecom and Media Competition Code)下的竞争或消费者保护义务时,发布指示。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受监管者的行为虽不违法,却可能会对消费者不利,或削弱市场公平。

陈杰豪以电信行业过去的案例作为例子。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商如果在合约锁定期内突然调整价格或条款,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为了保护消费者,资媒局在2015年禁止了这类行为,并正式确立了相关要求。

他解释,资媒局目前没有权力在媒体领域采取类似的行动。当局需要先修订并重新发布行业守则,才能采取行动。这需要时间,而且对消费者不公平。

而法令修订后,当局将可通过发布指示,迅速并具针对性地介入,以防止媒体市场中的不公平行为。

其他修正内容包括:简化对非重大交易的处理,以减轻业界的合规负担。非重大交易指的是不会影响主要媒体机构股东的股权或投票权控制的交易。

修正案同时也将对《电信法》作出相应修订,以统一术语和交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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