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今天(11日)提呈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一读,禁止违规驾驶者上路,并加强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内政部发文告指出,首先该法案简化了公路交通法案和车辆(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中规定的驾驶执照吊销的生效日期。
这将确保吊照制度的一致性和平等性,并及时把不负责任的驾驶者驱逐出道路,以保障公众安全。具体而言,该法案将明确规定如果违法者因任何罪行而被监禁,吊照期限将从服刑期满时开始计算;如果违法者已被吊照,并因任何罪行被监禁,监禁期间暂停吊照,并在刑满释放后立即恢复执行;如果违法者未被判处监禁,则应从罪成之日起开始计算吊照期限。
其次,修正法案也将加强交警的即时吊照权力。
虽然在目前情况下,交警可即时吊销任何驾驶者的执照,但根据现行法例,一旦驾驶者被判罪成或无罪,吊照权力便自动失效。换言之,驾驶者若提出上诉,可在上诉裁定前重新驾驶,这是因为他已被判罪成,而交警的临时吊照命令会在定罪后自动失效。若法庭延后向驾驶者发出违例驾驶记分命令,并在较后日期才开始执行,情况亦会一样。
当局建议做出修正,以确保违规驾驶者的驾照继续被吊销,直至对判刑作出最终裁决,或法庭命令(如吊照令)开始生效。这将弥补上述漏洞。
第三,当局拟授权一名移民局人员在关卡及其周边进行呼气测试,以侦查酒后驾驶进入关卡的不法驾驶者,并采取迅速行动。这可使移民与关卡局能更全面地在海陆关卡履行其职能。
第四,修正后的法案将鼓励车主及时领回被扣押的车辆,并简化随后的处置程序。目前,在扣留任何车辆的一个月内,若没有车主前来认领,公路交通法令容许交警处置车辆。然而,有些车辆由于车主提出认领却迟迟不提车,导致无法处置。
为弥补这一漏洞,当局拟规定车主在指定期限内提取被扣押的车辆;如果车主未能在期限内领取,交警可向车主追讨停车费用;交警也将能在领取期限届满一个月后处置被扣押的车辆,这与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中的处置时限类似。
内政部强调,将致力于改善道路安全,保护所有道路使用者。
“我们将继续检讨我们的法律,以便在威慑力和相称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将追究违法者的责任。那些在公路上做出恶劣行为的人,将继续受到严厉的惩罚。然而,单靠严厉的法律和强有力的执法并不能确保公路安全。所有人都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公路上倡导一种负责任和尊重他人的文化,以确保更安全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