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女子迫使未成年少女卖淫判监

一名女子自己卖淫,也迫使一名未成年少女卖淫,还替她拉皮条。少女在她安排下,平均每天接五或六个嫖客。

34岁女被告面对11项控状,包括教唆他人向未满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唆使他人销毁证据、在公共场所做猥亵行为,以及抵触冠病19(临时措施)法令2020等控状。她今天(10日)认罪,法官判监三年。

法官下判说,被告操纵卖淫活动,她是主谋。被告还掌掴受害者,迫使受害者卖淫,拿走全部的钱。此外,被告销毁证据,以致警方查不到嫖客身份及被告所赚取的利润。

法官指,本案有许多加重刑罚因素,没有什么求情因素,被告罪责高。

受害者案发时16岁,2018年7月3日,她逃离收容所。被告8月中通过干女儿认识受害者。受害者是于9月住进被告的组屋,同住的还有一些女子,她们每个人都称被告为"妈妈",因为她照顾她们,为她们购买必需品,包括食物。

被告本身是妓女,她在Locanto 网站开设账号,并刊登卖淫广告。她后来要受害者卖淫,于2018年12月到2019年4月间,把受害者照片放上网,注名年龄21岁。被告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放上网,让嫖客联系她。

每次嫖客联系她,她便安排受害者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她带受害者去酒店,或安排嫖客到她家进行性交易。性服务费半小时100元,一小时和两小时服务费分别200元和500元。一些性交易是在没有戴安全套的清况下进行。至少一次,受害者因卖淫的事与被告发生争执,而遭掌掴。

受害者平均每天接五或六个嫖客,一天赚多达700元。她把钱全交给被告,需要钱时才向被告拿钱。被告把钱拿去买食物和缴付水电费等。

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被捕,她在被捕之前,指示同住一名女子删除她在Locanto网站账号里的信息,以及手机里的互联网浏览记录。

案情也显示,被告在政府为防止冠病疫情扩大实施阻断措施期间,即2020年4月29日无故外出,与一名30岁男子进行性交易。两人是在组屋楼梯进行性交易,被告当时没戴口罩。

被告哭着求情说,她的母亲生病,她后悔万分,请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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