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成植物人获赔逾41万新元 母控女婿乱花钱仅讨回1200元

台湾一名植物人女子获逾41万新元保险等给付,其母控告代管财产的女婿挪用7万新元,法院仅判返还1200新元。(图: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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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名女子因病成为植物人,获保险及相关给付逾1035万元(约41万新元),由丈夫担任监护人并管理财产。其母接任监护人后,指女婿挪用女儿财产,索偿181万元(约七万新元),法院最终仅判他还3万元(约1200新元)。

台湾媒体《自由时报》报道,高雄地方法院判决指出,蔡姓女子因严重败血性休克成为植物人,之后获得保险和相关赔款。由于她长期卧床无法自理,由庄姓丈夫担任监护人并代为管理财务。

蔡母后来接任监护人,在核对账目时,怀疑女婿庄男将妻子的财产用于个人用途,包括为自己经营的载客业务购买网络关键字广告,因此代女儿提告,要求他返还逾181万元(约七万新元)。

夫三度提妻款打广告

法院审理发现,庄男担任监护人期间,曾三次从妻子账户各提领一万元,用于支付自己载客业务的网络广告费。

庄男辩称,有关支出是为了增加收入并贴补家用。不过,法官认为,商业广告费属于个人营业成本,不应由妻子的财产承担,因此认定这三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判他返还。

至于蔡母质疑的其他支出,包括发给夫家父母的1万4000新台币(约556新元)过年红包、支付婆婆逾2万2000新台币(约875新元)照护费,以及八万元(约3180新元)搬家租屋费用,法院均认为有合理用途。

法官:夫妻有互负扶养义务

法官认为,过年发红包属于夫妻婚后长期维持的家庭惯例;婆婆也确实有协助照顾蔡女,相关照护具有实际经济价值;至于搬家租屋,则是为了方便蔡女就医。

法官也指出,夫妻之间本来就互负扶养义务,家庭生活费用应依双方经济能力和家务劳动情况共同分担,因此认定上述开销并未侵害蔡女的财产权益。

法院最终判庄男返还三万元(约1200新元),其余求偿请求驳回。案件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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