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安一名初中生在校期间遭老师批评,回家后从住所27楼坠下身亡,家属认为物业未尽安全管理责任,对孩子死亡存在过错,包括未清理楼道杂物、公共区域无闭路电视及缺乏安全警示标识,遂向物业公司索赔90万人民币(约16万4800新元)。
根据中国《潇湘晨报》的报道,家属是在案件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而在昨天(15日)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案涉楼道窗户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楼道放置的四块砖块、安全通道是否有监控等皆与孩子自杀坠亡无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上诉。
根据判决书显示,在该案案发后,涉案老师已被开除,校长被免职,校方也对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此悲剧事件是发生在2023年12月7日,当时死者是西安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家长发现孩子迟迟未归,与老师联系后得知学校已放学,家人随即四处寻找并报警。其后,物业人员则在大楼门口发现其遗体。
警方调阅电梯闭路电视显示,死者是在放学后推着脚踏车进入电梯并前往27楼,随后从该楼层楼道窗户坠落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此死亡事件已排除刑事案件。
然而家属认为,小区物业对孩子的死亡应负上安全监管责任,并对物业公司进行了起诉。家属认为楼道堆砌的砖头等物,客观上提供了可能出现攀爬垫脚的工具;而公共区域内也没有闭路电视,无法及时发现和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在一审时,法院审理后认为,楼道堆放砖块的行为,并不导致孩子的死亡,其与孩子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家属提出上诉,但西安中院在二审后驳回其上诉,判决楼道是否清理砖头、有无闭路电视与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孩子坠楼时已满12周岁,对事物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根据查明事实其坠楼乃自杀行为,并非意外坠楼或其他刑事案件导致。
因此法院认为,这是一起自杀案件,家属所提交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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