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8岁独居老人因受水果摊主的多年照顾,生前将价值300万人民币(约合55万8907新元)的房产等赠送给他。亲属却在老人去世后要求判定《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根据中国观察者网报道,在妻子和未婚未育的儿子于2011年和2017年相继去世后,上海老人马某独自生活,住家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对他颇为照顾。
在儿子去世后不久,老人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他离世后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刘某,由刘某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
刘某夫妇搬过去与老人生活
协议签署后,刘某及其妻女搬至案涉房屋与老人共同生活,他们在两年后就该协议到上海某区公证处办理公证。
老人于2021年12月31日去世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人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其所有。
但是老人的姐妹、外甥等亲属对协议提出质疑,认为老人在2017年之前就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2017年住院期间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等,因此主张老人在签署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马某在签订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证据证明协议并非马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马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马某共同生活期间,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赡养,并在马某死后为其操办后事,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